我省规范经济开发区建设,明确管委会的法律地位~
| 招商动态 |2016-05-29
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,对《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(草案)》(下称《条例(草案)》)进行了初审,这意味着我省不久将有新的地方法规对经济开发区规范。
现行条例实施22年已不适应新环境
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规范开发区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。从2012年起,省商务厅就着手起草《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(草案)》,2014年完成初稿。
省商务厅厅长佘春明坦言,现行条例尽管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,但未对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,管委会缺乏行政主体资格,这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、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很不相适应。
明确管委会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构
目前,我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实行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:政区合一型管理体制和准政府的管委会体制,均设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,实行党政合一。根据各开发区发展规模、所在区域特点、审批时间等因素,我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的是省政府派出机构,由所在设区市代管;有的是所在设区市政府派出机构,一般由所在设区市管理。省级经济开发区中,基本都是管委会体制,除少部分管委会为事业单位外,大部分省级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作为同级党委、政府的派出机构,实行合署办公体制,按照有关规定赋予辖区内行使市级或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,直接对市委、市政府或县(市、区)委、县(市、区)政府负责。
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,《条例(草案)》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,明确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“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,行使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”。这就意味着困扰经济开发区多年的身份问题将得到明确。在此基础上,又规定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“制定招商引资政策,健全招商引资机制,整合招商引资资源,搭建招商引资平台;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”等8项具体职责。《条例 (草案)》还对经济开发区实行综合执法作了规定。